事件经过
年12月26日,医院。年1月4日,某甲出院。为进一步诊治,年1月30日,医院,年2月1日至5月20医院,年5月26日至7月2医院,主诉血清肌酐升高5月。年7月6日,某甲出院。年1月6日,医院,主诉发现血肌酐升高10月有余,双下肢水肿5月,少尿2天,初步诊断为慢性肾脏病、高血压病3级、极高危组、溶血性贫血、类风湿关节炎、子宫全切术后、腰椎间盘突出、左小腿肌间静脉血栓。年1月15日,某甲出院。年8月17日,医院进行检查,检查报告显示,某甲肌酐.00umol/L,估算肾小球滤过率32.ml/min,尿素8.59mmol/L。在年3月5医院出院后,医院、乙医院、丙医院、甲医院、丁医院去就诊治疗。
患方观点
患者某甲因“咳嗽、咳痰、喘息一周”,于年1月30医院。诊断为“肺部感染、类风湿性关节炎”。在治疗过程中,医师违反治疗规范,患者发生溶血性贫血、重度贫血,进而发展为肝损害、急性肾损伤。之后某甲出现严重肾衰竭的症状。年7医院诊断为“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”,某甲伸张已经萎缩,面临无肾功能及再次手术摘除。某甲认为,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尽到监护的法律职责,患者出现情况后没有及时处理。使原本不存在肾功能障碍的患者,面临丧失肾功能的严重后果,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,为了维护合法权益,故起诉到法院,望法院依法判决。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某医院赔偿某甲医疗费.32元、护理费元、误工费元、营养费元、交通费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元、残疾赔偿金元,以上合计.32元,按照45%责任比例提出赔偿.99元,精神损害赔偿金0元,共计.99元;2、本案诉讼费、医院负担。
院方观点
某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,请法院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。
专家评析
1、年12月26日,被鉴定人某甲主因“左手关节肿痛5个月”医院。入院结合临床症状及相关检查,诊断为类风湿性关节炎等。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病因不明的自身免疫性疾病,当前国内外应用的药物,包括植物药均不能完全控制关节破坏,而只能缓解疼痛、减轻或延缓炎症的发展。来氟米特是治疗类风湿关节炎常用的抗风湿药,医方为被鉴定人应用来氟米特符合常规。
2、被鉴定人年1月30日再次入住该院,医方诊断为肺部感染等,长期医嘱显示,1月30日11:27至2月2日8:45,医方为被鉴定人应用注射用拉氧头孢钠,1月31日被鉴定人肌酐为84umol/L,医方未及时停止给药,病程记录中未见相应处理措施,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。后被鉴定人诊断为急性肾损伤,后期多次住院治疗,诊断为慢性肾脏病3期等,导致肾功能损害因素众多,如类风湿性关节炎、贫血、药物、高血压等,就本例而言,被鉴定人出现慢性肾功能不全为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,但医方用药方面存在过失,对被鉴定人疾病造成不利影响。
3、年1月30日,医方同时为被鉴定人应用喜炎平注射液,喜炎平注射液应谨慎联合用药,加强监测,被鉴定人2月2日尿色加深,呈鲜红色,经相关辅助检查诊断为溶血性贫血。溶血性贫血发病机制复杂,病因多样,被鉴定人于年1月30日用药治疗后出现溶血性贫血,不排除药物诱发溶血性贫血可能……。
综上,鉴定意见:
(一)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某甲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,与被鉴定人某甲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,起次要作用;
(二)被鉴定人某甲伤残等级为六级,因标准中无赔偿指数规定,无法评定赔偿指数;
(三)被鉴定人某甲误工期90-日,护理期30-60日,营养期30-90日为宜。”某甲支付了鉴定费元。
对上述鉴定意见,某甲对其予以认可,某医院对鉴定意见部分内容不认可,某医院认为其治疗行为符合诊疗指南,符合诊疗规范,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,提出复议申请。年7月17日针对鉴定中心回函,答复为:
“1、根据《新编药物临床学》第33页对于拉氧头孢不良反应的描述中记载:肾脏损伤,有时会发生尿素氮升高、肌酐升高等肾功能障碍,发生时应停止给药并适当处理。我中心经审查人民法院移送的医疗材料,年1月30日被鉴定人肌酐为70umol/L,1月30日11:27至2月2日8:45,医方为被鉴定人应用注射用拉氧头孢钠,1月31日被鉴定人肌酐为84umol/L,被鉴定存在肌酐升高情况,医方未及时停止给药,病程记录中未见相应处理措施,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;
2、鉴定意见书中明确写明:溶血性贫血发病机制复杂,病因多样,被鉴定人于年1月30日用药治疗后出现溶血性贫血,不排除药物诱发溶血性贫血可能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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